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