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