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自有资金和证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