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