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企业标准;
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申请表;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企业标准;
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