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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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