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
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