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二章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