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重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

将申报已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排量、整备质量、载客人数、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中对应的信息进行比对,防范少征、错征税款风险;

将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申报解缴税款与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漏征风险;

将备案减免税车船与实际减免税车船数量、涉及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风险;

将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车辆完税信息与本地区车辆完税信息进行比对,防范少征、漏征、重复征税风险等。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车船税征管实际情况,设计适应本地区征管实际的车船税风险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