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办理车船登记手续或受理车船年度检验信息报告时代征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凭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