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