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