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

标志的内容;

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