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
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期限;
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
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期限;
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