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
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期限;
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
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期限;
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