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