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