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