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三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