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