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