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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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