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五章 水电优化调度 第三十七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水电优化调度 第三十七条 为合理利用水能资源,水电厂调度计划应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编制。调度机构可根据流域实际来水情况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商水电厂对发电调度计划进行调整,优化水库调度,以保证水能资源的合理应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