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五章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水电优化调度 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间峰谷、丰枯负荷特性,在互联电网之间进行错峰,充分发挥水电跨流域调节和水火电补偿错峰效益。 第三十七条 为合理利用水能资源,水电厂调度计划应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编制。调度机构可根据流域实际来水情况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商水电厂对发电调度计划进行调整,优化水库调度… 第三十八条 汛期应充分利用水库弃水发电。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已经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应不低于网内尚未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