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工程勘察报告;

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