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