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