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