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