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