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条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赈灾包裹,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和基金会、慈善会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以邮件、快件形式寄往灾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赈灾物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