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条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的赈灾包裹寄递活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