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四章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