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