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