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

已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入司法程序的;

属于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

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的,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