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备案后未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投诉、举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