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