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