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