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