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