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价值类型;
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