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 第三章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