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编制要求附后),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