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其第一期的信息披露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第二期起,受托机构只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第5个工作日披露补充发行说明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