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