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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受托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设立支持计划并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

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

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在首单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