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章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