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十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