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目录